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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辉县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8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赵固乡X村东北地、通往富庄村X路东的511棵杨树采伐。树木蓄积量30.7518立方,价值7995.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2010)林鉴字第X号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谭xx、赵xx、张xx、宋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可妍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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