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湖南某技术学院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原告李某某母亲),女,1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洲市宁远县人,某集团诚信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1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某集团诚信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和原告的母亲于1999年3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告的母亲已无力独自承担抚养原告读书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由原来的200元/月抚养费提高至500元/月;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学费一半2735元(2009年)以及今后所用学费的一半和所用住院费的一半;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现每月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另外被告由于身体不好,每月还要看病吃药,所以被告只能尽力而为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原告的母亲于1999年3月29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生活费250元,原告李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被告李某某承担50%(凭票据支付),直至原告李某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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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