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公司。
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8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四个多月,共计欠发原告工资3617元,原告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国。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17元。
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工资,但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XX工资一千五百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