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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被告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41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53年5月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刘某丙,男,1948年2月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被告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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