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4月、2007年8月因犯贩某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四年,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3日和9月22日,被告人刘某在衡阳市X区X路“江南宾馆”对面、珠晖区“东江丽景”对面,先后二次某贩某“冰毒”2克和重约0.2克的“麻古”2粒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X号将刘某抓获,缴获“冰毒”12.92克、海洛因28.73克和其它类药品。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他贩某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9月13日20时左右,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不久,刘某来到衡阳市X区X路“江南宾馆”对面,以400元的价格贩某1克“冰毒”和重约0.1克“麻古”给朱某某。同月22日19时许,刘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同样的价格,在本市X区“东江丽景”对面的“体育彩票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某1克“冰毒”和重约0.1克“麻古”给朱某某。

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刘某的租住房将刘某抓获,并从房内缴获刘某白色晶体状物3包、灰白色块粒状物7包、红色药丸194粒、电子秤一台。经检验,所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重12.92克,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即“冰毒”,灰白色块粒状物重28.73克,含海洛因毒品成份,红色药丸重20.48克,含乙基麦芽酚、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贩某毒品给他的时间、次某、价格等情况;2、证人胡某菊(刘某女友)的证言证明她与刘某同租在衡阳市X区X路,从房内搜缴的毒品均系刘某的;3、证人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刘某并缴获毒品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衡)鉴(化)字[2011]X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缴获毒品的重量及成份;5、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5)珠刑初字第X号、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衡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州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刘某受刑罚处罚及执行情况。被告人刘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还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了贩某毒品罪。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某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某的数量。刘某曾因犯贩某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且又犯毒品类犯罪,系再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绝大部分毒品尚未贩某出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三某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行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所缴获的“冰毒”12.92克、海洛因28.73克、红色药丸20.48克、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华艳

人民陪审员刘某道

人民陪审员刘某荣

二0一二年三某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怡

校对人:陈怡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某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2百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某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某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