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信阳工务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曹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邢某及上诉人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曹某,上诉人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邢某预交300元,温某预交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