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住(略)(在(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马某某诉状显示:被告张某某“住(略)(在(略))”、“被告于2007年元月至月间多次在其酒店就餐共欠就餐费2092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就餐费2092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对被告张某某的身份不明,住址不清,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审判员张文萍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