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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住(略)(在(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马某某诉状显示:被告张某某“住(略)(在(略))”、“被告于2007年元月至月间多次在其酒店就餐共欠就餐费2092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就餐费2092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对被告张某某的身份不明,住址不清,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审判员张文萍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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