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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合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合川(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高界(略)事务所(略)。

被告江苏恒源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被告北京天雅大红门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雅大红门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品牌信息部高级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高庄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上海恒源祥毛某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祥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天雅大红门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上海恒源祥毛某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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