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东方太阳城社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海明,北京市天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方太阳城房地(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