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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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县X街上网易网吧上网后,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网吧门口的金城x-9摩托车盗窃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2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朱××、朱×的证言、摩托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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