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市X路管理局G311线金庙超限检测点工作期间,伙同吕小龙、王玉琦(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对超限车辆的监管过程中,与领车人勾结,在收受领车人现金后,滥用职权对超限车辆应处罚不处罚,违法放行超限车辆。朱某某累计分得赃款x元,给国家造成262.37万元的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吕小龙的陈述、证人王××、霍×、刘××、王××等人的证言、许昌市X路局证明、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河南省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放行超限车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