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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从龙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尹某某趁许昌县X镇X村民任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跳入任某某家,将任某某家卧室内现金1550元盗走,赃款被尹某某和从龙伟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从龙伟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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