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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童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住一栋家属楼,原告的房屋因被告家漏水浸泡污染造成装饰变形,现要求被告承担住房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被告,其也根本没有赔偿义务及修复义务,因被告所购房屋系供销社的房屋,其漏水是开发商建房的质量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童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损坏损失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修复房屋,该款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其它互不争执,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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