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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被告杨某,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要求提前进行开庭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虹独任审判,即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之久,经双方家人多次调解无效,现在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座落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X街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2004)字第5276]、29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海信牌电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及室内家具均归被告杨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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