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戊。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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