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与牛某戊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戊。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