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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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