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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杨某某。

原审被告汤阴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原审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某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上诉人韩某、上诉人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因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河南汤阴国家粮食储备库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杨某某,原审被告汤阴县粮食局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某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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