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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某洲市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税务路弹簧厂内。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X镇X路霞阳桥头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09)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9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武超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对方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炎帝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梁雄文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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