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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通法正承(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告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中联大厦三楼X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经理。

被告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瑞安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名门锁业北京十里河家和家美专卖店业主,住(略)-X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广东广大(略)事务所北京分所(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某乙、裴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某乙、裴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对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某乙、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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