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通法正承(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告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中联大厦三楼X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经理。
被告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瑞安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名门锁业北京十里河家和家美专卖店业主,住(略)-X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广东广大(略)事务所北京分所(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某乙、裴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某乙、裴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对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某乙、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