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略)-4-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略)。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