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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二楼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盛峰(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盛峰(略)事务所(略),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钧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信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原审诉称:2007年,该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意乱情迷》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9月,激动网络公司发现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共同经营的网站www.x.com(简称56网)上向用户提供《意乱情迷》的在线播放、传播服务,给激动网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激动网络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激动网络公司曾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其却置之不理,仍在继续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钧网络公司、我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上传电影《意乱情迷》并中断在线观看服务,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取证费、交通费和(略)费1万元,合计9万元。

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原审辩称:激动网络公司不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千钧网络公司只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实施任何直接侵权行为;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千钧网络公司在经营中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的责任;并且,激动网络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综上,不同意激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我乐信息公司原审辩称:我乐信息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没有参与网站经营,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驳回激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意乱情迷》的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数字[2007]第X号,该许可证载明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2007年9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意乱情迷》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自主打击盗版的权利授予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止)。后,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激动网络公司。

2007年12月25日,在56网首页搜索栏内输入“意乱情迷”,搜索到相关视频文件,视频文件简介信息包括截图、文件名称、会员名称、时长、发布时间和播放次数等。点击搜索结果中名为“意乱情迷dvd-rmvb[国语_中文]”的文件进行播放,可以连续播放,播放画面右侧显示有会员名称、“上传时间:X-X-X”、“频道:影视剧场”等视频信息,播放画面上片头显示的公映许可证号为电审数字[2007]第X号,片尾显示有“版权所有©2007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字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

激动网络公司还于2009年2月14日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56网上播放包括《意乱情迷》在内的多部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为此出具了(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并收取公证费1100元。根据该公证书,在56网上存在电影《意乱情迷》的视频专辑页面,专辑信息中包括“类别:影视剧场”、“创建时间:X-X-X”等内容,分别点击该页面上的“全部播放”按钮以及相应页面上名为“意乱情迷2”、“意乱情迷3”、“意乱情迷4”的视频文件,均可正常播放,播放画面右下角均显示有“x.com”标识。根据该公证书,56网“联系方法”页面显示“北京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达广场A座1605联系电话:010-x”。其中,010-x是我乐信息公司的电话;“关于我们”页面上含有如下内容:“56网是中国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自2005年4月创办以来,56网以‘分享视频、分享快乐’为理念,不断提高用户体验”,“除了用户可以轻松看到包含用户原创上传的视频内容外,56网还与包括湖南卫视、东方卫视……等100多家电视台、影视机构、唱片公司等达成了长期合作关系,并已签约数千部电影电视剧,为用户提供超过几十万小时正版视频影视内容,12月上线的全正版全高清的高清影视频道,收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56网由千钧网络公司、我乐信息公司共同经营。诉讼中,千钧网络公司为证明其已经从56网上删除涉案视频提交了一份(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09年2月18日,在56网上搜索“意乱情迷”,搜索不到相关视频。激动网络公司认可56网上已经没有涉案电影。

激动网络公司为本案支出(略)费4000元,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诉讼支出复印费187元。

另查,点击56网首页“频道”进入相应页面后,页面左侧显示有分类菜单,依次为电影、电视剧、原创、游戏、娱乐等栏目图标,点击“电影”、“电视剧”图标,可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左侧亦分别显示有动作、科幻、悬疑、战争、恐怖、灾难、剧情等分类标签。千钧网络公司表示其56网上的上述分类标签是用户上传视频时自行设置的,并表示其对于网友上传视频的审核主要是对系统技术方式过滤出来的可疑视频和外部监督举报的可疑视频进行人工审核。

上述事实,有公映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07)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略)费发票、复印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电影《意乱情迷》的公映许可证、署名情况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激动网络公司享有该影片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针对此间发生的侵权行为独立主张权利。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56网上的涉案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56网属于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本案中,激动网络公司主张其未许可他人在56网上传播涉案影片《意乱情迷》,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在56网上传播涉案影片获得了激动网络公司的授权,故网络用户在56网上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激动网络公司对影片《意乱情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作为56网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明确标示其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上传作品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利;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本案中,首先,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原信息产业部颁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反动、暴力、色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因此,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作为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上传至56网的视频内容负有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而对于上述规定实施之前,已经上传至其网站的视频,亦应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其次,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对56网上的视频内容进行了整理、分类,设置了专门的“电影”、“电视剧”频道且进行了详细分类。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虽提出56网上的分类标签系用户自行设置,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通常来讲,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太可能将一部投资巨大的作品免费许可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传播。故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应对出现在上述频道中的视频内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作为专门从事网络视频分享业务的经营者,其在网站的日常维护和视频审查过程中也完全有能力发现有关影视的频道中是否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的影视作品。现涉案侵权视频均存放在“影视剧场”频道,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作为56网的经营者有义务且有能力防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却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激动网络公司认可56网上已经没有涉案电影,故对其要求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再处理。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激动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56网的经营规模、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的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激动网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二、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四千元;三、驳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激动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激动网络公司承担。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对涉案作品权属认定错误;2、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相关免责条款,应免除赔偿责任;3、酌定判决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服从原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我乐信息公司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根据电审数字[2007]第X号公映许可证载明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取得涉案电影《意乱情迷》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对涉案作品权属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和原审被告我乐信息公司作为56网的实际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激动网络公司虽然主张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系涉案电影的上传者,不认可其属于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但根据现有证据,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只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上传信息存储空间,并不提供相应内容。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通知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应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对56网上的视频内容进行了整理、分类,设置了专门的“电影”、“电视剧”频道且进行了详细分类,将涉案侵权电影存放在“影视剧场”频道或“影视频道”。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虽提出56网上的分类标签系用户自行设置,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此外,从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以及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的专业影视网站经营者身份考虑,应视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的涉案编辑行为具有明知上传涉案电影的服务对象并非涉案电影的权利人而提供存储和在线播放的主观故意。因此,千钧网络公司和我乐信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关于涉案行为符合相关免责条款,应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56网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激动网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和予以支持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千钧网络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一Ο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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