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楚会娜、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传销人员骗至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昝庄东队一家属院内。当日17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将张某某带到院内一房间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石某某扎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石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