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胜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东谊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郑州货运信息部(位于郑州市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1公里路北)员工被告人胜某某利用给客户送货的机会,私自将位于姚庄的国产汽配城客户聂世学泰布克牌价值x元的灯具货物63件卖给李艳艳(另案处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胜某某对公司称已将货物送到聂世学处,并谎称家中有事就请假离开公司。次日,该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报案。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胜某某在济南火车站候车室二楼第三候车室被执勤民警抓获。2009年6月23日,民警从李艳艳处扣押剩余未出售(出售赃物得x余元)的上海泰布克牌H4氙气灯泡1079对,5寸圆灯芯116只,李艳艳将赃款x元退至公安机关。2009年7月13日,胜某某家人将赃款x元退至公安机关,现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同案犯李艳艳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害单位报案材料,销售清单及出库凭证,温州市东谊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谊货运信息服务部二、三月工人考勤表,退赃证明,证人朱×、王××、金××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胜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赃款、赃物已全部退回被害单位,已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琚&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