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SOHO写字楼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市诚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曲丽,北京市诚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中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图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华盖图像公司原审诉称:x,Inc.(以下简称x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华盖图像公司是x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依据x公司的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取得了中国地域内可以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独家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x公司图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现华盖图像公司发现,和中咨询公司擅自在其印制的企业宣传册中使用了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权利的编号为x、x、x和x的4幅摄影作品。华盖图像公司就此多次与和中咨询公司联系,但和中咨询公司置之不理。为制止和中咨询公司的侵权行为,华盖图像公司支出了公证费400元,(略)费5000元。和中咨询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系华盖图像公司的经典创意类品牌,此类图片单张使用价格都在5000元到7500元以上。故请求法院判令和中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华盖图像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赔偿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400元、(略)费5000元。

上诉人和中咨询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华盖图像公司得到的授权不明确,主体资格有异议;第二,华盖图像公司向和中咨询公司提出诉讼主张后,才进行了公证;第三,华盖图像公司并没有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宣传册。和中咨询公司不认可涉案宣传册中内容的真实性;第四,华盖图像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与其提交的票据数额不一致。综上,不同意华盖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x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2008年6月9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x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图像公司系x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x公司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图像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包括x品牌和x品牌等。

2009年5月13日,登录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在该网站上有编号为x、x、x、x的4幅摄影作品。其中x、x、x显示为x品牌,x显示为x品牌。华盖图像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x.cn的网站亦载有上述4幅图片,该4幅图片下均有版权声明称:图片由x公司享有版权,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了该图片著作权,华盖图像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对上述内容,华盖图像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该次公证共保全47幅摄影作品,支出了公证费1270元。

在一份印制时间为2007年9月,名为“和中中华留学网”的宣传册上使用了与涉案编号为x、x、x、x相同的4幅摄影作品。该宣传册主要介绍出国留学的内容。在宣传册中署名为“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并留有和中咨询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华盖图像公司称该宣传册从2008年3月的一个教育展会获取。和中咨询公司称,该宣传册的封面是该公司的,但对印制有涉案图片的内页内容真实性不认可。

另查一,2007年,华盖图像公司在对外许可x品牌和x品牌图片的三份许可协议,每张图片许可使用价格在6000元到7200元之间。和中咨询公司提交了两份华盖图像公司许可一家杂志社使用图片的许可协议,图像品牌包括x、x、x,许可费为200元或300元。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华盖图像公司支付了(略)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宣传手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费发票、(略)费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网站中涉案图片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x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x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图片的许可使用,同时又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图像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对于涉案宣传册,和中咨询公司仅以未经公证保全为由不认可该宣传册的真实性,难以令人信服。华盖图像公司提交了宣传册原件,该宣传册署名、所留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及宣传的内容均指向和中咨询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宣传册系和中咨询公司印制。

本案中,和中咨询公司在其企业宣传册上使用了编号为x、x、x、x的4张图片,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权。对此,和中咨询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责任。华盖图像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参考华盖图像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和中咨询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华盖图像公司本案主张的为诉讼支付的(略)费,确系为本案诉讼支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公证费部分涉及多张图片,原审法院对与本案相关的部分予以支持。

华盖图像公司还主张和中咨询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华盖图像公司对涉案图片仅享有许可使用的财产性权利,损害财产权,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因此对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x、x、x、x的四幅摄影作品;二、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三、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五千一百零八元;四、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和中咨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图像公司全部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仅依据被控侵权宣传册上记载的时间、署名、联系地址、电话和宣传内容即认定和中咨询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3、原审法院判决和中咨询公司承担对方的合理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华盖图像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辩称:1、本案中和中咨询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宣传册主体明确;2、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偏低。

本案在二审期间,华盖图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和中咨询公司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华盖图像公司未提交生效证明。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案与本案涉及不同图片,与本案无关。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由于华盖图像公司提交了该份证据材料判决书的原件,和中咨询公司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其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该份证据材料涉及的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x公司的网站上登载了编号为x、x、x和x的四幅摄影作品,并均有x公司的署名及版权说明。由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本院确认x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依照2008年6月9日x公司所作授权,华盖图像公司依据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涉案作品在中国地域范围内的许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

虽然和中咨询公司否认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印制发行,但其认可宣传册上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均为其真实信息,宣传册记载的亦为其商业宣传内容。在和中咨询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和中咨询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仅依据被控侵权宣传册上记载的时间、署名、联系地址、电话和宣传内容即认定和中咨询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该宣传册中的图片与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在内容、整体构图、局部细节等方面均呈现了明显的一致性,由此本院认定和中咨询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

和中咨询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华盖图像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参考华盖图像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和中咨询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的赔偿数额和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和中咨询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判决和中咨询公司承担对方的合理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以及华盖图像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偏低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其均不予支持。

由于华盖图像公司是关于涉案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本院对其主张和中咨询公司在《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和中咨询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5元(已交纳),由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