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先力,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乙。
委托代理人陆某丙。
上诉人陆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陆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甲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陆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陆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张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