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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仙台镇辛某村第二村民组与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戊、辛某己、辛某辛某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县X镇X村第二村X组。

村民代表辛某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村民代表梅庆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村民代表辛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辛某甲,男,60岁,汉族,农民。

被告辛某乙,男,70岁,汉族,农民。

被告辛某丙,男,50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辛某丁,男,79岁,汉族,农民。

被告辛某戊,男,47岁,汉族,农民。

被告辛某己,男,59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辛某庚,男,82岁,汉族。

被告辛某辛,男,57岁,汉族,农民。

原告叶县X镇X村第二村X组诉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戊、辛某己、辛某辛某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六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县X镇X村第二村X村民代表辛某付、梅庆宇、辛某生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戊、辛某辛某辛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辛某丁、辛某己的委托代理人辛某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以来,原告将集体所有的经济田承包给本组村民耕种,约定承包者分别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部分承包户违约不按期交纳土地承包费,致集体经济严重受损。2010年2月4日,辛某村X组织干部群众对第二村X组的土地承包一事进行清理结算,清算结果是:六被告共欠原告土地承包款x元。其中辛某甲欠2880元,辛某乙欠2680元,辛某丙欠2324元,辛某戊欠1920元,辛某己欠2000元,辛某辛某220元。六被告只是口头应允交纳欠款而不交纳。故起诉,请求判令:1、六被告共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x元。其中辛某甲2880元,辛某乙2680元,辛某丙2324元,辛某戊1920元,辛某己2000元,辛某辛2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辛某甲辩称,1999年,组里将二亩荒地承包给我种苹果,还给我提供二百棵树苗,约定按果树收益分成。我投入了很多人工及设施,种了几年没有挂果也没有收益,组里也没有向我要土地承包款,我也没有交承包款。

被告辛某乙辩称,辛某甲说的情况属实,我同意辛某甲的答辩意见。

被告辛某丙辩称,1996年组里承包给我二亩地(实际是一亩八分地)让我种苹果,当时约定初果期组里分成15%,盛果期组里分成28%。我投入很大的人工和设施,但果树一直没有结果,我也一直没有向组里交钱。到2002年我看苹果树不行了,就把树伐了种庄稼。2003年至2005年,我向组里交了700元承包款,时任组长的辛某福给我打了收条。从2006年至今一直没有再交过钱。

被告辛某戊辩称,1996年分地时就分给我一个人的地,我妻子没有地,我给村里反映情况,组里又承包给我一亩地,当时也没有说承包一亩地多少钱,时任组长的辛某福收了我160元钱。后来组里也没有再要钱,我也没有再向组里交钱。没有再向组里交钱的原因是我的烟叶加价款、麦种补贴款和修路X组里没有给我,所以我没有再向组里交土地承包款。

被告辛某己辩称,1996年承包地的时候这块地就没有分给我,当时这块地有一条沟,别人不种,在组里知道的情况下,别人把地转给我承包。我投入了很大的人工填平了沟种果树,果树不结果,我又伐了树种庄稼。时任组长的辛某福收了我520元土地承包费,后来组里没有再向我要钱,我也没再向组里交钱。

被告辛某辛某称,我承包的三分地,一共应交土地承包款450元,我交了230元,下欠220元的承包款没有交的原因是我为村X路的工钱200元和修两天生产路的工钱30元没有付给我,所以我欠的这220元没有交给组里。

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辛某村土地承包款清欠明细表1份,证明该组村民土地承包户总欠承包款x元。2、辛某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六被告分别欠款的数额及村X组代表人名单。3、辛某村X组推选的村民代表人意见书1份,证明村民推选的该村X组代表为辛某付、梅庆宇、辛某生。4、身份证明X组,证明辛某村X村民推选出的代表人身份。5、证人辛某壬证言。6、证人辛某癸的证言,以上两人的证言证实辛某村X组的土地承包款清欠情况。

被告辛某甲对原告出示的1、2、3、4、5、X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组里清欠土地承包费时本人没有参加,两个证人的证言不属实,不予认可。

被告辛某乙、辛某丙、辛某甲、辛某己、辛某辛某意被告辛某甲的质证意见。、

被告辛某甲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收条2份,证明辛某甲分两次向辛某村X组交纳土地承包款680元。

被告辛某乙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收款条2份,证明辛某乙分三次共向辛某村X组交纳土地承包款1130元。

被告辛某丙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收款条1份。2、证人证言2份,证明被告辛某丙分三次共向辛某村X组交纳土地承包款700元,并证明其它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

被告辛某己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收款条1份,证明被告辛某己分三次共向辛某村X组交纳土地承包款520元。

原告对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己出示的收款条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四被告的交款数额不应包含在清算后的欠款数额之内。对被告辛某丙出示的两份证言有异议,认为其证据形式不合法。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应采信。

被告辛某戊、辛某辛某有向本院出示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示的2、3、4、5、X号证据和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己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均予以采信。X号证据关于辛某甲的欠款数额有误,辛某甲共交纳土地承包款680元。下欠2680元。其它数额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叶县X镇X村第二村X组自1994年至2008年分别向六被告承包土地共8.6亩及部分烟畦地。共折款x元。其中辛某甲承包土地2亩、折款3360元;辛某乙承包土地2亩及部分烟畦地、折款3810元;辛某丙承包土地1.8亩,折款3024元;辛某戊承包土地1.3亩、折款2080元;辛某己承包土地1.5亩、折款2520元;辛某辛某包烟畦地0.3亩、折款450元;期间,辛某甲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680元,辛某乙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1130元,辛某丙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700元,辛某戊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160元,辛某己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520元,辛某辛某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230元。经叶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组织村X组清算,辛某甲欠原告土地承包款2680元,辛某乙欠原告土地承包款2680元,辛某丙欠原告土地承包款2324元,辛某戊欠原告土地承包款1920元,辛某己欠原告土地承包款2000元,辛某辛某原告土地承包款220元,以上六被告已交纳的土地承包款在清欠时已分别从六被告总承包款中扣除。并已免收因种苹果未收益的三年承包款。六被告的土地承包欠款经原告及本组村民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戊、辛某己、辛某辛某包本组土地,应当及时如数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六被告以种苹果没有收益及部分劳务费未结清等理由拒绝支付下欠的土地承包款的行为实属不当,不应支持。六被告关于已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因种苹果未收益而拒交土地承包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戊、辛某己、辛某辛某承包期间交纳的部分承包款在清算时已从总承包款中扣除,不应重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某甲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680元。

二、被告辛某乙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680元。

三、被告辛某丙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324元。

四、被告辛某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1920元。

五、被告辛某己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000元。

六、被告辛某辛某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20元。

以上一至六项判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辛某甲负担20元,被告辛某乙负担20元,被告辛某丙负担20元,被告辛某戊15元,被告辛某己负担15元,被告辛某辛某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凯

审判员闫铁锁

审判员王会英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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