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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就被告郴州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男,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杰,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就被告郴州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银光大厦第九楼,并交纳购房款x.5元。2004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由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等费用x元,该款由原告出售该房产后取得,但因被告不配合而销售未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x元。

二、本案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4383.5元,财产保全费3004元,合计7387.5元,原告承担3694元,被告承担3693.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罗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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