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知,固始县司法局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马某×、马某×,婚后前期夫妻感情一般,后期被告与其她异性长期非法同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有坚实的婚姻基础,生育有两个女儿,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原告听传言被告与她人非法同居生活,实际并无此事,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底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马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马某×。原、被告双方均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固始县X乡X村有砖混结构平顶房两间及厨房一间。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蒋耀东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