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原告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21日打款时,不慎将x元钱转入被告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而被告均拒绝返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x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户名汪某的账号:x转款x元。原告称,原告与汪某没有任何关系,纯属操作失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年10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不慎将款项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应及时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返还原告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九元,由被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