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债务为4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