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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1998年10月29日双方在尚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1999年10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罗某,后因病于2005年9月死亡。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分居,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至今有6年多,原告到处寻找,但至今渺无音讯。2010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9日罗某某与曹某在尚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后因病于2005年9月死亡。婚后曹某从2005年9月起外出未归,双方长期分居,与家里未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罗某某遂诉讼来院,要求与曹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东坡区X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维系的纽带,被告从2005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已近5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春燕

审判员周明光

代理审判员彭伟伦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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