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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吉什阿支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碧琼,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吉什阿支,女,彝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肖某诉被告吉什阿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碧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什阿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1998年4月17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被告迁到原告处居住,1999年4月被告外出未归,至今无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吉什阿支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7日双方自愿在甘洛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4月26日被告将户口迁至东坡区X镇X村X组,与原告共同生活。1999年4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多悦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逾十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吉什阿支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彭伟伦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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