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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地,趁他人驾驶机动车变道或调头之机,采取故意撞击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从而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至本区X镇X路X号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苏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

2、200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至本区X路X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金某某人民币500余元。

3、200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至本区龙东大道张江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赵某某人民币900余元。

4、201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郁某某人民币1,800余元。

5、2010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至本区X路X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杨某某人民币900余元。

2010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苏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郁某某和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海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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