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杨某甲之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谢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外出无联系地址,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腊月28日,原告之子杨某乙与被告谢某某经罗真发及其女儿罗小芳俩媒人介绍,双方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又先后外出一起打工。至2008年恋爱关系进一步发展,双方确定于2008年正月初8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当婚期临近时,被告突然提出要与原告之子杨某乙终止恋爱关系,拒绝按共同约定的时间登记结婚。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被告坚持己见,最后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的各种花费x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约定于2009年兑现,年底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置之不理。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人民币。

被告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原告之子杨某乙与被告谢某某曾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拒绝与原告之子建立婚姻关系,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6月5日写下欠原告x元的欠条,支付时间为2009年,逾期未支付。原告催收未果,遂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及证人罗XX的当庭证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与原告之子恋爱关系终止后,因彩礼及经济往来欠原告的款,并写下欠据,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此事实应当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杨某甲欠款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75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部分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罗明江

审判员谭明礼

人民陪审员罗贵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谢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