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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过失致人死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2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皖x中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奉贤区某号旁的水泥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车后人员,致使倒车过程中车辆右后轮碾压车后人员张某、张某,致两人受伤。其中,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乙报警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应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乙能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红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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