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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衣物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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