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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红海,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农历2007年腊月24日,双方举行了典礼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年不在一起同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不可能在一起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款x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需查明的事实:

1、原被告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元月16日登记结婚。

2、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关系一直不和,夫妻长期分居,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3、证人冯xx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两人2010年春节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证据1系浚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与证据3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2010年春节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依据庭审笔录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31日(农历2007年腊月24日),双方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两人在异地打工,长期不在一起生活。2010年春节两人生气后,罗某某于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二)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撤回要求被告返还x元彩礼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致使两人长期分居生活。尤其是2010年春节两人生气后,罗某某于正月初二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冯某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撤回要求被告罗某某返还x元彩礼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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