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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上海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伙同刘××(已判刑)于2007年7月27日10时许,驾驶集卡车至本市外高桥二期港华路,使用徐×窃得的沪A9××××牌照换下集卡车原沪AE××××牌照,并用纸将车上印有“丰海”字样的公司名称覆盖,假冒沪A9××××牌照车驾驶员接受运输业务,使被害单位上海贯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郑××以为真,委托其将1只40英尺空集装箱运至本市宝山区X路××××号立昌堆场。当日,被告人徐×伙同刘××将骗得的该只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空集装箱(箱号x)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另处),所得赃款两人均分。

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在苏州市被抓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郑×的陈述笔录,证人薛××、刘××、程××、张××的证言,同案犯刘××的供述笔录,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书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留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交代态度较好,且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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