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a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a、蒯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30日19:45分许,被告人徐a持被害人高a被盗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及其妻于a身份证等至工商银行×支行ATM机处,按被害人之妻于a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输入密码后,分三次取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徐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从被告人徐a处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a的陈述,工商银行的监控录像,工商银行×支行的取款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共计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徐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为由,请求对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劳玉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