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原告姚某
原告赵某,年籍(略)。
被告叶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
二、被告叶某从2011年3月起支付原告赵某、姚某、赵某上述房屋月租金人民币2000元,直至搬离之日止;
三、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费由被告叶某承担,按实计算;
四、如被告叶某按期搬离上述房屋,原告赵某、姚某、赵某应返还被告叶某押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