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甘某与王XX建房劳务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3月2日,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4066元,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