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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某孟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高某

被告孟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之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580.70元、交通费人民币35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

二、被告高某在2011年2月17日之前赔偿原告张某护理及误工损失人民币60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高某自愿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2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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