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时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律师、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就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12月,因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搬回父母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2010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和住房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婚姻事实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正确。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双方产生争执是因为原告挑起的,被告与原告产生冲突是迫于自卫。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要离婚的话,要求分割现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0万元以及钻戒1个、手表1只、项链2根、脚链1根、戒指1个。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未妥善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以致出现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应该说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原、被告之间虽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均能努力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林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