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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殷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

被告殷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某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6653.60元(其中人民币766.80元已支付);

二、被告殷某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赔偿原告钱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衣物损费共计人民币x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50元,由被告殷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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