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会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7岁,湖南省会同县人。

被告杨某某,男,45岁。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12月27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