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尚某以未来世界网吧老板李某某不继续给其免费上网为由,以言语威胁、砸车等方式多次向李某某索要钱财。同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尚某在台州市X路X街道银座街未来网吧内向李某某索得人民币5000元,随后即被抓获,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尤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