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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底,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慌称其在南阳油田骊山小区有房子要出售。南阳油田技校职工刘XX听到后,通过朋友陈X找到赵某某要求购买,双方约定价格x元。2006年春节,赵某某要刘XX先付一些房款,刘XX分两次给赵某某房款x元,赵某某拿到钱后赌博挥霍。

2、2005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更换设备的业务由自己承揽为由,找到油田技校的杨XX,要求二人合伙做该项目,骗取杨XX现金x元。200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资金不够为由,再次向杨XX要钱,杨XX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给了赵某某,自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分七次从该卡中共计取出x元,后不知去向。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诈骗作案2起,骗取x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5年底,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慌称其在南阳油田骊山小区有房子要出售。南阳油田技校职工刘XX听到后,通过朋友陈干找到赵某某要求购买,双方约定价格x元。2006年春节,赵某某要刘XX先付一些房款,刘海洋分两次给赵某某房款x元,赵某某拿到钱后赌博挥霍。

2、2005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更换设备的业务由自己承揽为由,找到油田技校的杨XX,要求二人合伙做该项目,骗取杨XX现金x元。200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资金不够为由,再次向杨XX要钱,杨XX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给了赵某某,自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分七次从该卡中共计取出x元,后不与杨XX联系。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诈骗作案2起,骗取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XX、杨XX的陈述;3证人陈X、杨XX、殷XX等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等。

以上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后用于赌博挥霍致使骗取他人的财物无法返还,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范成然

审判员周建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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