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的简要事实及诉请: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自愿抚养婚生女儿杨某乙至成年,并负
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