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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XX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员,住(略)。

被申请人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路X号星城世家FX栋X室。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2月27日发出(2009)芙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周XX,无法在30日内将支付令送达给被申请人周XX。

本院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因无法在30日内送达给债务人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26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教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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