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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刘某刚(另案处理)在驿城区X街众诚网吧店内,刘某刚与受害人靳某某发生纠纷。2009年8月9日13时许,刘某刚伙同刘某某持刀在众诚网吧将靳某某砍伤后逃匿。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靳某某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靳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靳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其曾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应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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